(2017)豫1622民初2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2民初2066号原告:李龙,男,汉族,1974年9月27日生,住河南省西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红,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中州路**号。负责人:王向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云龙,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龙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李龙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龙承担。审判员 庞颖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