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2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柳柱军与鲁彦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柱军,鲁彦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2民初1382号原告柳柱军,男,汉族,1970年6月1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华(柳柱军妻子),女,1972年6月24日。被告鲁彦,男,汉族,1971年5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柱军诉被告鲁彦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柱军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柳柱军负担。审判员 白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敖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