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2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洋河支行与蔡彬、相世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洋河支行,蔡彬,相世芳,相苗青,相苗春,徐文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2708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洋河支行,住所地胶州市洋河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1696540426。法定代表人:XX,行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凯,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彬,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胶州市。被告:相世芳,女,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胶州市。被告:相苗青,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胶州市。被告:相苗春,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胶州市。被告:徐文萍,女,197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胶州市。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洋河支行与被告蔡彬、相世芳、相苗青、相苗春、徐文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原告不能另行提供详细送达地址,亦不申请公告,本案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洋河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1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纪光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