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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某县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某、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县信用合作联社,王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306号申请执行人某县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许某,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库某,男,汉族,某镇信用社主任,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某医院职工,现住某小区。被执行人杨某,男,汉族,某医院职工,现住某小区。又系被执行人王某之夫,特别授权。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某县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某、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某县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某达成了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杨某自动履行了案件标的款10000元,申请费600元、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杨某负担。案件标的款及申请费已由申请执行人某县信用合作联社领取,案件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3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革审判员 师爱民审判员 赵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