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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段守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段守森,陈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4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潘洪峰,行长。被执行人:段守森,男,198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陈晓燕,女,1986年2月12日生,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被执行人段守森、陈晓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10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102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宋 伟审判员  张兆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吉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