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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3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3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某某,女,1990年4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2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4)广民一初字第01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抚养费、学费共计68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已交付6875元。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1229号民事判决书中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抚养费及学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