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3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朱光伟、叶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光伟,叶禄,杨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朱光伟,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恩平,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禄,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杨占梅,女,1974年7月26日出生,壮族,现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朱光伟与被执行人叶禄、杨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桂0603民初98��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光伟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彩勤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给申请执行人朱光伟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5年10月25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另计);负担案件受理费775元,申请执行费95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叶禄、杨占梅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603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廖树梁审判员 黄永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黎一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