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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6民终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曾某与严某1婚姻家庭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某,严某1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民终3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某1,男,200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法定代理人:严某2(严某1之母),女,住湖北省天门市。上诉人曾某因与被上诉人严某1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6民初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应依据该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进行释明并对举证责任的转移进行重新分配,以便查清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6民初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曾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程身龙审判员  苏 哲审判员  颜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XX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