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2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正钰与被告麻明宏、陈晓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钰,麻明宏,陈晓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2928号原告:张正钰。原告:麻明宏。被告:陈晓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钰与被告麻明宏、陈晓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正钰于2017年6月15日以其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正钰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张正钰负担500元,退付原告张正钰3000元。审判员 王玉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 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