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3民初7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阚锦华与林洪余、钟来兄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锦华,林洪余,钟来兄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03民初7270号原告:阚锦华,男,197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林洪余,男,1973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钟来兄,女,1972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阚锦华与被告林洪余、钟来兄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阚锦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洪余、钟来兄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阚锦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5万元,自2016年9月9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2、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公告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林洪余系朋友关系。2015年5月29日,被告林洪余经原告阚锦华介绍向案外人姜鹏借款1万元,由原告提供担保。2015年9月9日,被告林洪余向案外人姜鹏借款4万元,由原告提供担保。因被告林洪余未及时返还借款,原告向案外人姜鹏偿还了5万元。因被告林洪余与被告钟来兄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该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林洪余、钟来兄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9日,被告林洪余向案外人姜鹏借款1万元,原告阚锦华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被告林洪余向案外人姜鹏出具借条一张,原告阚锦华以担保人身份在该借条上签名。2015年9月9日,被告林洪余向案外人姜鹏借款4万元,原告阚锦华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被告林洪余向案外人姜鹏出具借条一张,原告阚锦华以担保人身份在该借条上签名。此后,因姜鹏向借款人林洪余索要借款未果,遂由担保人阚锦华于2016年9月9日向姜鹏返还了借款5万元。被告林洪余与被告钟来兄于1997年8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12月8日登记离婚。因原告阚锦华向两被告索要借款无果,2016年10月27日,原告阚锦华向本院提起本次诉讼。本院认为,保证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阚锦华与被告林洪余、案外人姜鹏订立的借款担保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林洪余向案外人姜鹏借款两笔合计5万元,原告阚锦华为本案两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人阚锦华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洪余追偿。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林洪余以个人名义向案外人姜鹏借款并由原告阚锦华提供担保,该债务发生于被告林洪余与被告钟来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两被告共同债务。综上所述,原告阚锦华要求被告林洪余与被告钟来兄共同返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洪余与被告钟来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阚锦华5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年利率6%为标准,从2016年9月9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预交1050元),保全申请费5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170元,由被告林洪余与被告钟来兄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户:34×××54)。审 判 长 宋永庆代理审判员 滕建平代理审判员 陆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凌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三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