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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81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东莞市常平长荣电子生产设备厂、东莞市常平长荣电子生产设备厂与资兴市合鑫电子有限公司、资兴市合鑫电子有限公司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常平长荣电子生产设备厂,资兴市合鑫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81执367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常平长荣电子生产设备厂,其他,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资兴市合鑫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小京。被执行人资兴市合鑫电子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资兴市。法定代表人何晨。委托代理人刘园,律师东莞市常平长荣电子生产设备厂、东莞市常平长荣电子生产设备厂与资兴市合鑫电子有限公司、资兴市合鑫电子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郴民二终字第21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资兴市合鑫电子有限公司、资兴市合鑫电子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常平长荣电子生产设备厂、东莞市常平长荣电子生产设备厂于2016年05月0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文书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资兴市合鑫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资兴市合鑫电子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常平长荣电子生产设备厂、东莞市常平长荣电子生产设备厂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资兴市合鑫电子有限公司、资兴市合鑫电子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常平长荣电子生产设备厂、东莞市常平长荣电子生产设备厂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俊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志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