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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恢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巩安奇与李西明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安奇,李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恢378号申请执行人:巩安奇,男。被执行人:李西明,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巩安奇与李西明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巩安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三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万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巩安奇确认与被执行人李西明于2017年4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该案和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三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刘新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