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大春与孙永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大春,孙永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212号原告:高大春,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孙永成,男,满族,无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大春诉被告孙永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大春撤回对被告孙永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合计145元,由原告高大春承担。代理审判员 衣显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