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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大春与孙永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大春,孙永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212号原告:高大春,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孙永成,男,满族,无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大春诉被告孙永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大春撤回对被告孙永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合计145元,由原告高大春承担。代理审判员  衣显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