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8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长虹与大厂回族自治县同鹏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石建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虹,大厂回族自治县同鹏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石建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8民初1238号原告李长虹,女,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同鹏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祁各庄镇潮白馨居S8-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MA07PEXM0K。法定代表人王丽荣,总经理。被告石建权,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虹诉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同鹏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石建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虹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长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长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李长虹负担。审判员 马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