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1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河北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鹿泉市辰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原石家庄冀东建材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1执205号河北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鹿泉市辰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原石家庄冀东建材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原石家庄冀东建材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1月29日给付原申请执行人河北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63905.12元原判决已执行完毕。后鹿泉市辰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再审。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6)冀06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撤销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5)望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二、驳回河北望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申请人鹿泉市辰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回转。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6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建民审 判 员 赵永格人民陪审员 耿海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春刚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