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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2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洁与朱勇重庆惠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洁,重庆惠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勇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2544号原告:杨洁,女,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惠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洪湖东路55号13幢负1-4号,注册号:500903000009475。法定代表人:朱勇,职务不祥。被告:朱勇,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杨洁与重庆惠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勇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杨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洁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樊雯龑审 判 员  马 莎人民陪审员  周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