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2民初57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赵成与平阳县京安贩食品经营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成,平阳县京安贩食品经营部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5794-1号原告:赵成,男,1994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平阳县京安贩食品经营部,住所地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河垟路35号。负责人:陈钦通,该经营部经理。原告赵成与被告平阳县京安贩食品经营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赵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成负担。审判员 周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花菁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