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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刑终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勤富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勤富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终342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勤富,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2016年8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勤富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作出(2017)津0103刑初1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勤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王勤富退赔赃款人民币58000元,发还被害人王某。被告人王勤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勤富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勤富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王勤富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勤富撤回上诉。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3刑初14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 彬审判员 张玉军审判员 王自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车怡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