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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3民初2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新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新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3民初2360号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北路136号。机构代码73386697-9法定代表人牛君彬,董事长被告王新田,男,汉族,1980年6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新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费没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璐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