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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2民初1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万家林与桐梓县振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桐梓县振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家林,桐梓县振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桐梓县振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22民初1893号原告万家林,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桐梓县。被告桐梓县振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街道世纪新城4号楼。法定代表人翁光培,经理。被告桐梓县振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街道冬青路。法定代表人翁光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凤缪斯,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万家林与被告桐梓县振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桐梓县振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家林、被告桐梓县振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凤缪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桐梓县振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家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万家林借款本金45万元及该笔借款从2015年1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计至2017年5月31日,利息共计25.2万元);2.二被告承担诉讼费。诉讼中,原告万家林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桐梓县振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万家林借款本金45万元及该笔借款从2015年1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事实和理由:桐梓县振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开发房地产资金周转紧张为由,以桐梓县振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名义于2014年1月26日向万家林借款45万元,约定利息按月息3%计算。万家林从工行转款19万元、信用社转款26万元给翁光培。被告从2015年1月26日起未支付利息,也未归还本金,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被告桐梓县振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认原告万家林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万家林撤回对被告桐梓县振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起诉,被告桐梓县振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认原告万家林的诉讼请求,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桐梓县振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万家林借款本金450000元,并从2015年1月2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万家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20元,减半收取5410元,由桐梓县振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不自动履行的,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彭兰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吴永莎书 记 员 张 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