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洛阳伊滨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苏太睿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伊滨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苏太睿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1358号原告:洛阳伊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白杨镇五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799178386F。法定代表人:杜月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鲁田,女,汉族,1968年8月17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该公司出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等。被告:河南省苏太睿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通许县长智镇政府大门东侧*楼。组织机构代码:39570055-3。法定代表人:禹俊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洛阳伊滨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苏太睿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河南省苏太睿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答辩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被告所在地在河南省通许县,合同履行地在驻马店市电厂,根据合同纠纷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则,本案应由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受理,请求将该案移送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住所地在河南省××县,同时本案合同的履行地也并非河南省宜阳县,故被告河南省苏太睿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认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河南省苏太睿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通许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卫 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梅红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