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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民初2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祖大春与宋万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大春,宋万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2683号原告:祖大春,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被告:宋万业,男,成年,汉族,住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祖大春诉被告宋万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祖大春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大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祖大春承担。审判员  王家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项化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