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民初2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祖大春与宋万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大春,宋万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2683号原告:祖大春,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被告:宋万业,男,成年,汉族,住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祖大春诉被告宋万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祖大春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大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祖大春承担。审判员 王家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项化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