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3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郑琴英、郑先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琴英,郑先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122号申请执行人郑琴英。被执行人郑先国。申请执行人郑琴英与被执行人郑先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郑先国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名下现有房产已被本院查封,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人民币151,650元(未含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且申请执行人郑琴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玉山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3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除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永富审判员 汪 敏审判员 徐小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