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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3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郑琴英、郑先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琴英,郑先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122号申请执行人郑琴英。被执行人郑先国。申请执行人郑琴英与被执行人郑先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郑先国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名下现有房产已被本院查封,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人民币151,650元(未含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且申请执行人郑琴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玉山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3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除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永富审判员  汪 敏审判员  徐小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