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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81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梁超与田永强、牛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超,田永强,牛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81民初868号原告梁超,男,甘肃省玉门市人,公务员,住玉门市。委托代理人XX,甘肃沃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永强,男,甘肃省玉门市人,公务员,住玉门市。被告牛刚,男,甘肃省玉门市人,公务员,住玉门市。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了原告梁超与被告田永强、牛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梁超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超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梁超负担。审判员  鲍跃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福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