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81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梁超与田永强、牛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超,田永强,牛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81民初868号原告梁超,男,甘肃省玉门市人,公务员,住玉门市。委托代理人XX,甘肃沃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永强,男,甘肃省玉门市人,公务员,住玉门市。被告牛刚,男,甘肃省玉门市人,公务员,住玉门市。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了原告梁超与被告田永强、牛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梁超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超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梁超负担。审判员 鲍跃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福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