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82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朱银生、虞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银生,虞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1773号原告于月琴,女,汉族,1970年11月25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朱银生,男,汉族,1971年7月21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虞荣华,男,汉族,1972年5月7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月琴诉被告朱银生、虞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月琴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月琴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月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于月琴负担。审判员 黄 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于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