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3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徐志与王力静、余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王力静,余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3民初1525号原告:徐志,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王力静,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余洋,男,1980年8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徐志诉王力静、余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徐志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志撤诉。案件受理费9250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徐志负担。审判员 魏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