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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2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XXX与被告吐逊#U2022艾买提、阿同古丽#U2022尤努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吐逊·艾买提,阿同古丽·尤努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2民初40号原告:XXX,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吐逊·艾买提,男,1988年7月4日出生,维吾尔族。被告:阿同古丽·尤努斯,女,1995年5月30日出生,维吾尔族,原告XXX与被告吐逊·艾买提、阿同古丽·尤努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XXX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X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X承担。审 判 长  毛朝晖代理审判员  郭训兵人民陪审员  杨军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