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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恢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郎志强与金圣都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恢265号申请执行人郎志强,男,1981年11月22日生,满族,延边大学志愿,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金圣都,男,1984年2月12日生,朝鲜族,延边大学保卫处职员,现住延吉市公园街。申请执行人郎志强与被执行人金圣都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延民初字第34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1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延吉人民法院作出(2013)延民初字第34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延吉人民法院作出(2013)延民初字第34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