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7民初4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民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武毕江重庆合川南宝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民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毕江,重庆南宝房地产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4040号原告:重庆市民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邓礼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武毕江,男,汉族,1986年出生,住贵州省黔西县。被告:重庆南宝房地产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杨长珍,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民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南宝房地产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武毕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市民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市民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