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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2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韩全喜与朱玉宝、杨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全喜,朱玉宝,杨玉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2509号原告:韩全喜,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朱玉宝,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民族不详,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杨玉宝,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民族不详,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韩全喜与被告朱玉宝、杨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韩全喜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玉宝、杨玉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全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全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全喜负担。审判员 姜 黎 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呼格吉乐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