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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2执1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芜湖繁昌县支行、张小俊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芜湖繁昌县支行,张小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2执1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芜湖繁昌县支行,住所地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6614318954。负责人:蒋旭东。被执行人:张小俊,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繁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芜湖繁昌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小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生效的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6)皖0222民初22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222民初2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张小俊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芜湖繁昌县支行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汪国强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梦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