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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2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王怀六、张永启与大连北城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六,张永启,大连北城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1130号原告:王怀六。原告:张永启。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贵,辽宁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北城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庆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波。原告王怀六、张永启与被告大连北城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怀六、张永启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