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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4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石门县顺发纸厂与蒋莫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门县顺发纸厂,蒋莫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4民初337号原告:石门县顺发纸厂,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易家渡镇易家渡居委会*组。投资人:涂礼志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湘平,女,1965年4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媚,女,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蒋莫烟,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原告石门县顺发纸厂与被告蒋莫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门县顺发纸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媚、熊湘平到庭参加诉讼,蒋莫烟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门县顺发纸厂诉称,蒋莫烟从事烟花爆竹半成品组装业务,从2011年下半年至2015年3月,陆续到石门县顺发纸厂购买纸张,下欠纸款36000元,并出具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蒋莫烟偿还货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蒋莫烟未予答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下半年至2015年3月,蒋莫烟陆续到石门县顺发纸厂购买组装烟花鞭炮纸张,下欠货款36000元,并出具欠条,经石门县顺发纸厂多次催讨未果,2017年3月16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蒋莫烟偿还货款并支付利息。本院认为,蒋莫烟购买石门县顺发纸厂烟花鞭炮纸张,差欠货款并出具货款欠条,双方形成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故对石门县顺发纸厂要求蒋莫烟偿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差欠货款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石门县顺发纸厂方要求蒋莫烟支付货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蒋莫烟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蒋莫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石门县顺发纸厂货款36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00元,由被告蒋莫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碧涛代理审判员  张 树人民陪审员  余海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覃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