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11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青岛某设计有限公司、泰安某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某设计有限公司,泰安某旅游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50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某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泰安某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泰安某旅游职业有限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青仲裁字(2016)第144号裁决书,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泰安某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向我院提交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9民终24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玉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