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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1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汪九龙与曹双杰、邓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九龙,曹双杰,邓玉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1162号原告:汪九龙,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曹双杰,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邓玉玲,女,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曹双杰妻子。原告汪九龙与被告曹双杰、邓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汪九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汪九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啸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桂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