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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民初2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李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李强,李菊花,黄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民初2724号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588289430,住所地:南昌市站前路96号天集大厦。负责人:辛武峰,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李强,男,汉族,1962年1月14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李菊花,女,汉族,1969年10月20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黄新,男,汉族,1972年6月20日生,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申请人李强、李菊花、黄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强、李菊花、黄新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李强、李菊花、黄新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美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