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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9民初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唐山市曹妃甸区鸿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叶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曹妃甸区鸿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叶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9民初1867号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鸿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通北小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79549068XL。法定代表人:李振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珍,女,1990年5月8日出生,回族,该公司法律顾问,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叶华,男,1956年2月10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鸿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叶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鸿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鸿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鸿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伟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