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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民终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郑雪萍、王世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雪萍,王世平,马健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民终8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雪萍,女、197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周行,广东律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世平,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山,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健全,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上诉人郑雪萍因与被上诉人王世平、马健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16)粤0781民初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雪萍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关于郑雪萍的判决内容,改判郑雪萍对涉案债务不需要承担偿还责任;2、诉讼费用由王世平、马健全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一、在本案诉讼发生前,郑雪萍根本不知道有王世平这个人,也没有见过王世平,而王世平在一审开庭期间也当庭承认其不认识郑雪萍的,之前也没有见过郑雪萍。按照正常人应有的逻辑思维,郑雪萍与王世平在本案诉讼发生前不认识,也没有见过面,根本就不可能会产生借贷的意思表示和合意。二、马健全一直是在中国电信工作,而且是正式职工,对于这一点,王世平在一审开庭期间也是当庭确认的,由此可证马健全一直以来都是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的,而且在本案涉讼债务指向的时间段里,郑雪萍与马健全没有购置房产等大额消费的情况,家人也没有因疾病急需大额医疗费的情况,小孩在读公办学校,所需学费也不高,所以郑雪萍与马健全根本就不可能基于正常的婚姻家庭生活等需要而产生要向王世平借贷的需求或意思表示。三、郑雪萍与马健全离婚后,马健全一直拒付儿子的抚养费,而且最关健一点是,在本案诉讼发生前,郑雪萍根本就没有听马健全提及过他认识有王世平这个人,更加没有听马健全提及过他有向王世平借款的情况,所以郑雪萍有合理的理由怀疑是马健全为了达到拒付儿子抚养费的目的,不惜代价串通王世平一起来炮制本案涉讼债务。四、王世平在一审期间当庭承认,马健全是因为做生意、做广海湾工程、做码头工程等资金周转困难而向他借贷的。马健全一直是在中国电信上班这是各方都确认的,其没有时间去做生意。郑雪萍与马健全做夫妻多年,根本就没听说过马健全有做生意的情况,而且王世平也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进一步证明马健有做生意的情况,由此可证,对于在借贷的问题上,王世平明显是在撒谎。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王世平诉称马健全向其借贷的理由明显与正常的婚姻家庭生活消费等是根本没有任何关系的,这根本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畴。五、民间借贷是典型的实践性合同,王世平至今均没有进一步提供任何实质性的、直接的证据证明其有出借涉讼款项给马健全的经济能力和己经将涉讼借款实际交付给马健全。王世平向一审法院提供的借据明显是格式样版,单从表面看上去,里面最起码有三个人以上的笔迹,王世平在一审庭审期间对此解释明显是相互矛盾的。郑雪萍与马健全结婚多年,但却不认识王世平,由此可见王世平与马健全之间肯定不是属于关系比较要好的亲友,王世平不会无缘无故的向马健全出借这么一笔巨额的款项,明显就不符合常理,由此,可以更进一步的印证或推断出本案涉讼借款明显是属于虚假债务或非法债务的问题。六、《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明确了“……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2015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整理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明确了“……三、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家事案件的审理问题……第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除“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标准外,是否要考虑增加“为了家庭共同利益”的标准;在举债人配偶一方举证证明举债人所借债务明显超出日常生活及生产经营所需……举证证明责任能否转移等问题……总体意见是,处理这类纠纷一定要兼顾,……妇女儿童权益的维护……如果配偶一方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也不承担偿还责任……举债人配偶一方举证证明举债人所借债务明显超出日常生活及生产经营所需……举证证明责任就相应地转回到债权人一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6〕39号)第7条也明确了“……判定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按个人债务处理:(l)夫妻双方不存在举债的合意且未共同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2)该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双方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或道德义务;(3)债务形成时,债权人有理由相信该债务不是为债务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设立。……”根据上述法律文件的内容和立法精神,结合王世平在一审期间当庭确认的,马健全是做生意、做广海湾工程、做码头工程等资金周转困难而向他借贷的,以及马健全一直是中国电信的职工,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还有就是在涉讼债务指向的时间段里,家庭没有任何负债的需要这一点,明显可以推断出,涉讼债务明显不属于郑雪萍与马健全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畴。七、郑雪萍与马健全离婚后至今都是独自一人抚养儿子的,这日子过得本来就己经不容易了,请二审依法保护郑雪萍的合法权益。王世平辩称:郑雪萍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全部驳回郑雪萍的请求。马健全二审没作答辩。王世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马健全、郑雪萍立即清偿借款1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3年12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其中暂计至2015年12月22日止的利息为14883.22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马健全、郑雪萍两人于2000年2月1日在台山市台城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2015年2月10日离婚。2013年10月25日,马健全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王世平借款10万元(当日现金交付),并签写《借据》1份为凭。借贷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届满日为2013年12月30日,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计付以及相应的利率计算标准。2015年12月29日,王世平以其多次向马健全催还借款,但马健全仍分文未付为由,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以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马健全向王世平借取现金10万元,有王世平的陈述及其提供的马健全签字确认的《借据》加以证实,该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依法予以采信。郑雪萍主张该涉案债务虚假,但对此未予举证证实,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依法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于上述借款现金给付受款人,即马健全时成立并生效。马健全接收借款后,在约定的借款还款期限届满(2013年12月30日)后仍未依约偿还所借款项,其行为已属违约,应依法承担继续清偿借款并向王世平赔偿相应经济损失的民事违约责任。综上,王世平诉请马健全清偿借款10万元,理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对于王世平诉请马健全自2013年12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向其计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因双方对涉案借款均未约定借款期内和逾期的利息及其计算标准,故涉案借款的逾期利息依法最高可按照年利率6%从借款逾期之日,即2013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故王世平上述诉讼请求中未超过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部分,理据充足,依法应予支持,超过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部分,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对于王世平请求郑雪萍对马健全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由于涉案借款债务在马健全与郑雪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在马健全与郑雪萍未能向一审法院举证证明涉案借款发生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外或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的前提下,应认定涉案债务为其两人的夫妻共同债务,故王世平请求郑雪萍对马健全的涉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理据充足,一审依法予以支持。马健全经一审法院公告传唤,公告期限届满后无正当理由仍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予缺席判决。判决:马健全、郑雪萍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同期未还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从2013年12月31日起至还清该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给王世平。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8元,由王世平负担61元,马健全、郑雪萍共同负担2537元(该2537元王世平已预缴,由一审法院退还王世平,马健全、郑雪萍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一审法院缴付)。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证据。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王世平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表示同意不追究郑雪萍偿付借款及利息的责任。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认定本案借款债务属马健全与郑雪萍的夫妻共同债务,判令马健全与郑雪萍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后,郑雪萍针对其责任问题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王世平明确表示放弃对郑雪萍的诉讼请求。经审查,王世平的该行为属其真实意思表示,无损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认可,并作判决如下:变更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16)粤0781民初3号民事判决为:马健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同期未还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从2013年12月31日起至还清该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给王世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98元,由王世平负担61元,马健全负担253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同意郑雪萍的免交申请,由王世平、马健全分别负担11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吴春梅审判员  黎景欣审判员  刘邦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月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