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民初1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倪振甫与被告张汉铎、丛培春、丛培喜、丛日强、赵喜堂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振甫,张汉铎,丛培春,丛培喜,丛日强,赵喜堂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1883号原告:倪振甫,住平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向杰,河北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汉铎,住平泉县。被告:丛培春,住平泉县。被告:丛培喜,住平泉县。被告:丛日强,住平泉县。被告:赵喜堂,住平泉县。五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臻,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倪振甫与被告张汉铎、丛培春、丛培喜、丛日强、赵喜堂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倪振甫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振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倪振甫承担。审判员 祁云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嘉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