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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5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付保亮与张明、张明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保亮,张明,张明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5289号原告:付保亮,男,汉族,1942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张明,男,汉族,1979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张明凯,男,汉族,1985年1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洞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保亮与被告张明、张明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保亮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明、张明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保亮撤回对被告张明、张明凯的起诉。审判员  苏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