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5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付保亮与张明、张明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保亮,张明,张明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5289号原告:付保亮,男,汉族,1942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张明,男,汉族,1979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张明凯,男,汉族,1985年1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洞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保亮与被告张明、张明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保亮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明、张明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保亮撤回对被告张明、张明凯的起诉。审判员 苏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