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6执恢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春蔬菜中心批发市场集团有限公司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蔬菜中心批发市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恢20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长春蔬菜中心批发市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韩东方,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执行人长春蔬菜中心批发市场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长春蔬菜中心批发市场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二初字第853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自行履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绿民二初字第8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 宇审判员 杜玉娟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利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