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4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芜湖市和正建筑钢管租赁站、万元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和正建筑钢管租赁站,万元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4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和正建筑钢管租赁站,住所地芜湖市官陡街道飞阳工业园。经营者:邹维政,男,195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万元上,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芜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207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万元上银行存款1137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