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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6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仲美与田树青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美,田树青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6974号原告:仲美,女,198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田树青,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仲美与被告田树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仲美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仲美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艳书 记 员 陈志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