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3执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桂菊、江时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桂菊,江时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03执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桂菊,女,1959年10月22日生,汉族,安顺市人。被执行人:江时芬,女,1955年9月3日生,汉族,安顺市平坝区人。申请执行人陈桂菊依据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决书申请执行江时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江时芬外出去向不明,其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陈桂菊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黔0403执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案件执行标的总额5万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剩余债权5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可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真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执行员 刘显恒书记员 杨竣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