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才胜、刘学儒与张焕炳、黄代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才胜,刘学儒,张焕炳,黄代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724号原告:张才胜,男,汉族,1944年11月16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刘学儒,女,汉族,1950年12月21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市。被告:张焕炳,男,汉族,1974年10月25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黄代银,女,汉族,1975年12月15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原告张才胜、刘学儒诉被告张焕炳、黄代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提出采取其他方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才胜、刘学儒撤诉。案件受理费1113元,减半收取55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孟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