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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惠宁支行与被执行人肖金湘、王军、范丽艳借贷合同执行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惠宁支行,肖金湘,王军,范丽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1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惠宁支行。法定代表人张宝胜,行长。被执行人肖金湘,男,1973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龙山区寿山镇山湾村二组。被执行人王军,男,1978年3月17日生,汉族,住龙山区寿山镇。被申请执行人范丽艳,女,1948年7月11日生,汉族,住龙山区寿山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惠宁支行与被执行人肖金湘、王军、范丽艳借贷合同执行一案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肖金湘、王军、范丽艳暂无财产可借执行。依照法律相关规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吉0402民特41号确认人民调协议效力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张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