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抗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马力、盖亚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力,盖亚雷,曾贝贝,周鸣,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抗4号抗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人(一审被告):马力,女,198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申诉人(一审原告):盖亚雷,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天津中学教师,住天津市西青区。被申诉人(一审原告):曾贝贝,女,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西青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周鸣,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申诉人马力因与被申诉人盖亚雷、曾贝贝、周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802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抗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津检一分院民监[2017]1281000003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美茹审 判 员 赵会平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东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