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民终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牡丹江市东安区天成经贸家居与苏维艳买卖合同纠纷案申请上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牡丹江市东安区天成经贸家居,苏维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终6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牡丹江市东安区天成经贸家居,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经营者:刘振涛,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维艳,女,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牡丹江市东安区天成经贸家居因与被上诉人苏维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2民初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牡丹江市东安区天成经贸家居于2017年6月15日以需要调取新证据,另行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牡丹江市东安区天成经贸家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牡丹江市东安区天成经贸家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上诉人牡丹江市东安区天成经贸家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志红审判员 柳冬梅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江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