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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8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8-28

案件名称

何祖美与周安才、陆荣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祖美,周安才,陆荣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8执107号申请执行人:何祖美,女,1965年10月13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被执行人:周安才,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兴仁县。被执行人:陆荣兰,女,1974年11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兴仁县。申请执行人何祖美与被执行人周安才、陆荣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规定,被执行人周安才、陆荣兰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何祖美借款5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周安才、陆荣兰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周安才、陆荣兰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无果。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五星审 判 员  付 军代理审判员  王国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学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