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4执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与刘振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刘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84执1030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振华,男,199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关于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与刘振华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的(2017)粤0184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振华承担罚金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执行到任何款项,尚欠罚金1000元。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执行措施后,对未执行到的罚金1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84执10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李永强审判员 朱继安二0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艺聪 来源: